□本報SD記憶卡記者徐偉
  2011年6月15日,陶某因買船缺乏資金周轉,找朋友周某借錢,周某隨後通過銀行向陶某打款5萬元。當月28日,周某去陶某家要求陶某償還該筆欠款。雙方協商後,因陶某不會寫字,由周某代寫了借條,借條載明瞭借款金額及利息,並約定借款在兩年以內還清,陶某在借條借款人處簽名並mSATA按手印。
  事後,周某在向陶某主張外接式硬碟還款的過程中,陶某將借條撕毀。周某拾回被陶某撕毀的借條並粘貼還原後向法院提起訴訟,而陶某則以借條系粘貼為由辯稱該借款已經償還。
  庭審期間,雙方對於借條被撕一事也是各執一詞。周某稱,雖然還沒到兩年的還款期,但他認為陶某還款能力越來越差,便多次向陶某催收欠款未果。2012年的一天,他再次到陶某家討要欠款,其間陶某讓他把借條拿出來複印一下。複印完成後,在他要求陶某返還借條時,陶某拒不承認有借條。後來他在客廳垃圾簍里找到了被陶某撕碎的借條。爭執一夜未果後,他於次日凌晨1點打電話報警,早上又到交巡警平臺報警。警察建議他到法院起訴,法院稱約定固態硬碟還款期未滿,故他於兩年後才到法院起訴。
  對此,陶某則辯稱,自己已將5萬元打入周某兒子的賬戶。還款後,周某將借條交給了自己,並當場撕碎。但在第二次法庭詢microSD問時,陶某又改口是通過現金方式償還了5萬元欠款。
  法院審理後還查明,周某與陶某之間除該筆借款關係外,尚存在其他經濟往來。從雙方借貸往來記錄分析,雙方的借貸一般都是通過銀行轉賬借貸。
  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二審後,判決維持原判,由陶某償還周某借款5萬元。
  ■以案釋法
  雙方證據相左適用證據優勢原則
  法院終審認為,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舉證原則,陶某對其主張已還款負有舉證責任。但陶某在詢問中關於還款地點、還款方式、撕毀借條的地點等重要信息均存在嚴重矛盾的情況,而且其稱已還款5萬元,未歸還利息,與借條載明的應支付利息的事實不符,也與之前其向周某借款均支付了利息的情況相矛盾。周某主張未還款,舉示了借條原件,也對其向陶某催債以及借條原件被陶某撕碎的過程作了前後一致的陳述。周某舉示的證據的證明力大於陶某舉示證據的證明力。根據證據優勢原則,採信周某的事實主張。故判決維持原判,由陶某償還周某借款5萬元。
  法官庭後表示,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中,借據是最重要的證據之一。若債權人持有借據,而債務人主張已歸還,則債務人負有已償還債務的舉證義務,否則將承擔不利後果。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三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就同一事實分別舉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因證據的證明力無法判斷導致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人民法院應根據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作出裁判”,本案即是運用了證據優勢原則,綜合認定案件事實。
  (原標題:欠錢不還撕碎借條想抵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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